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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 10 萬元。
二、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