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臺南市立新化國民中學

:::

主內容區域

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10-02 | 點閱數: 370

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5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7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3 日(按:病假 28 日及事假 5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

右邊區域內容

搜尋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