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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新化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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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09-25 | 點閱數: 443

查銓敘部 102 年 4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16582 號書函規定略以:「...臨時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擬併計臨時人員年資核予休假,須符合(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以全職專任性質進用;(二)按月支薪;(三)薪資來源全數來自政府預算(指依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經費項目,其無論係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含特種基金>,如依預算法規定籌劃、擬編、審議及執行等程序者,始屬政府預算經費;至於各機關自行籌措管理,未依上開程序辦理之各項經費,縱使名稱為基金或委辦費科目,仍非屬上開政府預算經費)等要件。…。」。
有關教師職前曾任「建教合作計畫按月支薪專任助理人員」、「行政機關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及「充實行政人力按月支薪約用人員」等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計算,請服務學校本於權責,參酌銓敘部函釋規定並查明個案事實後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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