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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宣導,摘要說明如下:
(一)法定辦公時數: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2 日之休息日。
(二)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要件:經長官指派、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奉派加班應於加班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至差勤系統申請簽核)。
(三)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工作日加班時數上限 4 小時,例假日上限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請假時數仍應計入當日辦公時數計算(請假 4 小時,工作 4 小時,加班時數至多 4 小時為限)]。
(四)加班補償:加班費及補休為原則;例外為行政獎勵(學校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期限 2 年(加班費及加班補償之核給以小時為單位計算,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