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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4 年 3 月 5 日南市衛食藥字第 1140041780 號函辦理。
二、強化民眾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意識,「網路販售醫療器材要注意,沒有醫療器材商資格,不可販售!」
三、檢附宣導圖卡電子檔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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