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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修正「臺南市立各級學校員額設置基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職員員額設置基準」,並自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 日生效。
二、檢送修正「臺南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職員員額設置基準」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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