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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新化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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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09-02 | 點閱數: 430

1.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  離開任所。
 2.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  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  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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