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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 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 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
二、復查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1 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略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 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 整表」。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函影本各 1 份)。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令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