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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 48 條規定,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俟該修正條文施行後,亦應比照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銓敘部刻陳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後,另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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