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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新化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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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姿琪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23-02-03 | 點閱數: 317

說明:

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211日發布施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2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1121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順暢運作,各類人員實施補休時,學校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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