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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自本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教師)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 8 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