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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10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01100233 號函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駐衛警(含校警)、約用人員。警察機關之警察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辦理。
三、同一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復再通過較低等級之認證,不予敘獎。
四、第二本國語之認證以官方發給者為限:
(一)台語或閩南語之認證須經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二)原住民族語之認證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三)客語之認證須經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
五、申請期間:當事人應於取得合格證明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六、各機關單位依其業務屬性,另訂有獎勵金措施者,應與行政獎勵擇一提出申請。
七、臺南市政府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個人獎勵」項下「通過英檢獎勵」額度與本標準表不符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