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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新化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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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06-10 | 點閱數: 422

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 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 5 日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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