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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新化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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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國財 - 人事主計法令宣導 | 2015-04-14 | 點閱數: 323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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